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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范冰冰工作室对范冰冰与其他异性人士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传闻发布声明,指传闻是有损范冰冰名誉及形象的不实言论,涉及无辜友人,并将委托律师启动司法程序,严肃追究媒体法律责任。随后在得到李晨等人的转发声援后事件扩大,随后一位名叫刘敏的律师则在微信公众号中针对这份声明提出了种种质疑,除了将范冰冰这篇律师声明通篇的漏洞说了一遍外,更直指这篇声明里连最基本的授权主体都出了问题,在业界是一件让人看笑话的事情。
范冰冰聘请的律师竟然写出通篇错误的声明,范冰冰睁一眼闭一眼这钱花得且不太冤枉。
转载刘敏的律师撰写文章:《范冰冰律师声明通篇错误》
因为职业习惯,我在媒体上看到法律类文书,总会学习、研究、品味一番。昨天看到微博帐户“@范冰冰工作室”贴出来的这份律师声明,我的职业病又发作了,范爷的律师声明,何等高大上,不学习一下怎么行呢。
不看不知道,一看标题就已经吓我一大跳,《声明函》???再看正文内容,我整个人都不好了。
一、标题错误
“函”字画蛇添足。声明一般是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函则针对特定对象。况且,声明和函是两种文体吧,这个标题犯了类似《关于××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错误,扣10分。
个人认为用声明或律师授权声明比较合适。
二、授权主体错误
谣言致范冰冰名誉受损,显然应系范冰冰委托或授权律师发布声明,而不应由范冰冰工作室委托。“受范冰冰工作室委托”的表述,主体明显错误,扣20分。
三、主体表述错误
依法律常识即可判断“范冰冰工作室”不是规范名称,起码不是全称。依法登记的机构,其名称都有一定要求,起码会冠行政区划,比如“北京市西城区范冰冰工作室”。法律类文书中第一次提到机构名称时,应当使用全称,后面可以用缩写或简称。
稍有经验的法律人更能判断出范冰冰断不会注册“范冰冰工作室”这么一个机构。使用类似名称的,部分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绝大多数是个体工商户,投资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以范冰冰的精明及出身商人家族的背景,当然不会冒这个风险,她要创业,注册的一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再说了,你能想象范爷的“公司”居然是个体户吗?
事实上,范冰冰创办的公司是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冰冰工作室”可能是惯用的口头称呼,“受范冰冰工作室委托”,主体表述错误,这种低级错误,律师不应当犯,扣20分。
四、文法错误
能用于证明什么什么的,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事实、证据等,而不是法律。“……友人……已被法律证明其无联性”的表述,文法错误,扣5分。
五、粗心大意
落款的律师所名称漏了“所”字,显系粗心大意,这么一份需要向公众发布的声明,居然没作仔细校对,扣5分。
还有其他诸如用词或标点符号使用不当,排版不合理等小问题,就不一一指出了,扣5分。
这份声明在我看来只能打35分。
是人就会犯错,作为律师,本人似乎不应这样评判同行的工作成果,但本人有文字洁癖,对法律文书的要求较高,看到这么一份注定引人注目的,集众多差错于一身的声明,实在憋不住,只好破一回戒了。当然了,本人水平实在有限,错误在所难免,不当之处,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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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23: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