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晏扬
近日,河南焦作市山阳区信用联社《关于加强员工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被曝光于网络,引来网友纷纷吐槽。通知上说,女工须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怀孕,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同时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不予考虑。对此,该信用联社负责人解释说,最近单位新来了一批女大学生,为避免她们“扎堆”生育影响单位工作,才打算制定“按规定时间怀孕”的管理办法。
女职工什么时候怀孕必须听单位安排,不能早也不能晚,如此奇葩规定让人哭笑不得。而在现实中,类似的奇葩规定并不少见,只是大多数未被曝光或没有引起热议而已。除了怀孕须排队,还有若干年内不得生育、单位职工之间不能恋爱结婚等,五花八门,没有最奇葩,只有更奇葩。
从法律的角度讲,怀孕须排队的规定明显违法。无论《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抑或《劳动合同法》,都对妇女生育权作出了明文规定。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从情理的角度讲,怀孕须排队的规定荒唐而残酷。妇女什么时候怀孕取决于多种因素,并不是想怀就能立即怀上,也不是想不怀就不会怀上。这事儿自不必细说,总之,人家夫妻自己都不能完全做主的事情,单位却要强行替他们做主,难道不觉得荒唐吗?结果无非是,那些在规定时间外怀孕的,只能被迫打掉;那些没能在规定时间内怀孕的,可能因此失去生育的机会。这对于一个母亲、一个女人是何等残酷、不人道的事情。
不可否认,一个单位的女职工如果“扎堆”生育,会对单位工作造成影响。但是一方面,这显然不是出台违法规定、侵犯女职工权益的理由,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首先遵守法律,个人如此,单位更应如此;另一方面,单位工作固然重要,而女职工怀孕生子何尝不重要,这对于个人、家庭就是头等大事,关乎家庭幸福乃至社会和谐,岂能为了单位利益而置个人基本权益于不顾?
时下,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何其多,有关恋爱结婚生育的奇葩规定只是其中一部分。单位规章制度何以如此任性?这既与单位强势、职工弱势有关,也与法律规定和执法疲软有关。譬如,《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但对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只是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这意味着,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违法,并不会受到什么实质性惩罚,能改正就算不错了。与此同时,目前对单位规章制度缺少“违法审查机制”,没有职工举报就没有执法检查,甚至举报了也无人过问。正因为违法成本太低,低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些单位才敢任性而为,各种奇葩的规章制度层出不穷。
什么时候,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也能被关进法制的笼子,那无疑表明依法治国取得了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