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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死因和案由的解读!
Thursday, July 7, 2016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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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死因和案由的最新权威解读

近日,北京市检察院就雷洋案发布公告,回答了大家期待已久的许多问题。公告全文如下

 

6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

 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尽管公告回答了许多法律问题,但其中有许多法律专业和法医专业的问题,还是影响了公众的理解。现对该公告内容进行几下几点法律解读。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雷洋案是今年最具影响力的公共事件,检察机关办理该案十分慎重,很多做法也突破了法律的规定,给予了严于法律的更公正的程序,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可作为以后立法完善的方向。

 

一是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多了一个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的环节,严于法律的要求。

 

一般案件由有资质、无需回避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即由办案机关直接将鉴定意见的结果通知嫌疑人和被害人或家属(被害人死亡时),没有这样一个高规格的“专家会诊”程序,法律也未要求鉴定意见要经过这样一个程序。我认为,办案机关不得低于法律的程序要求,但高于法律要求的更公正做法,更能保障办案质量,依当然解释应该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是雷洋尸体检验时允许雷洋家属委托的律师和法医专家辅助人在场,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都严于法律要求。尤其是允许被害方委托代理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保障了被害方的权益,应写入未来的立法

 

网传邢某某的妻子指责检方未通知其丈夫邢某某一方到场,程序违法不公(邢某某方委托的著名律师钱列阳先生也有类似的意见)。慕公君认为,嫌疑人方的意见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别说当时昌平检察院介入调查、委托本鉴定时,邢某某等人尚未被刑事立案侦查,就算已经立案,法律也只要求尸检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而没有要求通知嫌疑人或者嫌疑人的家属到场,对此立法本身是向被害人一方倾斜的,毕竟是要对死亡是否是嫌疑人造成的讨说法。

当然,办案机关允许死者家属聘请更懂法律程序的律师和更懂法医专业知识的专家到场,增强了“死者家属到场”的有效性,比现行法律更公正,期待将来刑诉法修改时能够写进立法之中,甚至不妨将“尸检时辩护人和辩方专家辅助人可以在场”也一并写入立法,这不会妨碍鉴定,甚至可以减少将来双方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机率。但现在检察院未那么做不违法。

尸检时北京市检察院的法医在场监督也严于法律要求。委托机关昌平检察院的法医在场监督是有法律根据的,但上级检察机关的法医在场监督,则是严于法律的做法。

不仅尸检环节,其他环节,检察院也允许被害方委托代理律师介入侦查阶段,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规定的。法律只规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方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案件,本案中,雷洋方委托了陈有西等律师代理,若检察机关较起真来,可拒绝律师参与到诉讼之中,发表意见。本案是重大公共事件,检察机关不敢,换成一般案件,拒绝律师代理是必然的结果。但被害人一方的力量实在太弱了,允许该方聘请律师介入,对于保障被害方的权益是必要的,建议将来应写入立法之中。

 

三是现在的鉴定意见是否确定了雷洋的死亡同嫌疑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答案是否定的

 

这次办案机关委托的是死亡原因鉴定,该鉴定主要是根据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的实际情况作出,只需要回答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之法医学问题,而不需要回答雷洋的死亡是否同嫌疑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之法律问题,这是个静态的判断;回答后一个问题,可以有另一个鉴定,即成伤、死亡机制鉴定,委托该鉴定,委托方提供的检材要充分得多,不仅提供尸体和案情简介,还应提供与案情有关的相关证据材料,这样,法医鉴定专家根据死亡原因和案件材料所反映的嫌疑人的行为动作,作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这是个动态的判断。

那么本案是否还需要另行委托进行成伤、死亡机制鉴定呢,完全不必!实践中,大多由侦查人员根据死亡原因鉴定和具体案情来判断嫌疑人的行为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一块可以不划入法医学专业判断,而划入一般侦查技术判断

 

四是嫌疑人的行为与雷洋的死亡之间到底有无因果关系?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否则,邢某某案件就应该作撤销案件处理了

 

现在检察机关是以玩忽职守立案的。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职务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说,该罪是结果犯,要求行为造成了严重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雷洋的死亡不是嫌疑人的行为造成,嫌疑人的行为与雷洋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不应让嫌疑人负刑事责任。

通报称,“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这种语言表述是说,嫌疑人对雷洋死亡结果发生是一种过失而非故意心态,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雷洋的死亡结果,因疏忽大单而没有预见或预见了轻信能够避免,但还是发生了雷洋死亡的后果的心理态度。至于这种“不当行为”,可能是动作过于粗暴且持续时间太长导致了雷洋“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因为人体的胃内容物不会轻易返流到食道和口腔咽喉部位进而造成呼吸道阻塞,应该是胃腹部遭受到了巨大的压迫所致;如果办是短时胃腹部巨大压迫导致胃内容物返流到咽喉部进入气管也不可怕,人体可通过强烈咳嗽反射将进入气管的内容物吐出,避免自身窒息死亡,这是人体一种重要的自我保护机制。医学上,在全身麻醉进行手术时意识丧失,医生就会让患者侧身,时刻观察警惕食物返流导致窒息死亡。而一般正常人不会这么窒息死亡,就是有这种咳嗽反射机制保护。本案可能是胃腹部遭受巨大压迫持续时间过长,或者口腔部分也被采取措施,咳嗽反射机制无法完成有关。

如果嫌疑人的行为与雷洋的死亡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撤销案件;现本案未撤销案件反转化实施了逮捕措施,反推,也能得出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

 

五、检察机关为何对邢某某、周某采取逮捕之措施,这对后续的结果有何影响

 

北京市检察院的通报指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

雷洋案涉案警察、协警共有5人,属于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到目前为止的侦查表明,案情已经能够区分主犯和从犯了,副所长警察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该对雷洋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另1名警察、2名协警是从犯,将来量刑时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最轻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玩忽职守罪的一般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而玩忽职守,法定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5种情形之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邢某某、周某“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正是指其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另外,逮捕措施应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刑者不能适用,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认为,邢某某、周某将来至少应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虽然判处3年以下的徒刑,也可适用缓刑,但被采取逮捕措施者将来适用缓刑的机率也大大减少;而本案中的另3名从犯,将来很可能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雷洋会嫖那个女证人吗?
作者:老泉  2016-05-11 20:09
一、我为什么不相信雷洋会嫖那个女证人?
那个女证人,脸上虽然打了马赛克,但是我也能看出她的年龄在30~35岁之间,戴副眼镜,长相一般。雷洋,29岁,亮堂堂的小伙子。退一百万步说,即使真嫖,也不会嫖她那样的;年轻人不挑不拣是不可能的。
我假设两种情况可以让雷洋“嫖娼”女证人。第一种情况,是把足浴店小姐叫到派出所,把公安武警十八般兵器陈列在房间的四周,再有几个威风凛凛的武警战士烘托一下,问足浴店小姐:
“你被雷洋嫖娼了吗?答‘是’走人,答‘NO’刑具侍候。你知道聂树斌吗?聂树斌强奸杀人了吗?没有。但是这些刑具一上身,他就‘强奸杀人’了。你知道,我们杀人无罪,我们可以说你‘袭警’。选择吧!”
如果是从来没有进过派出所,或者拘留所的小女子,一见这阵势,马上瘫倒,大小便失禁,肯定就“是”了!
第二种情况,还是上面那些道具,然后随便从便利店里找一个年龄在30岁~40岁之间的妇女,最好是从农村来的,跟她说:
“你被雷洋嫖娼了吗?答‘是’走人,给奖金3万;答‘NO’刑拘侍候。你知道聂树斌吗?聂树斌强奸杀人了吗?没有。但是这些刑拘一上身,他就‘强奸杀人’了。你知道,我们杀人无罪,我们可以说你‘袭警’。选择吧!”
我保证这女子会上去搂住3万元,然后说警察哥哥你真好,我们在哪儿录口供?下次有机会还叫我哈!
二、现在的警察为什么总“失手”?
有一个朋友跟我说,北洋政府的时候,教师的工资是警察的20~30倍,北大教授月薪300元,警察不过几块钱。为什么呢?因为北洋政府依靠知识分子治国。警察,没文化,也就是仆人、杂役的待遇。吃粮当兵吃粮当兵,也就图个饿不死,你想能给他们几个钱?
而现在,普通警察的工资相当于副教授!还不算抓嫖娼抓赌博私自揣在口袋里的。据说现在有规定,公安警察可以按比例开支执法款。这样一来,估计那些个武警特警什么地,天天都要喊“王岐山王叔叔你万岁万岁万万岁多给我们分任务吧!”
现在警察的职业为什么超过教师了呢?因为警察是保权的,负责领导的安全。你教师,教书育人周期长,效果也不明显,给你那么多干什么?没有警察官员天天有危险,没有教师他们啥事儿没有。
跟你说,我们乡村现在领导很安全,因为乡村基本不拆迁。而城市里,和城市郊区,他们要夺农民的土地卖钱,农民失去“命根子”当然要和他们拼了!
可是把时间上溯20年,那时候因为计划生育和催提留款,干部就是群众的敌人,乡党委书记和派出所所长就像被一个裤带拴在一起一样,形影不离,而且派出所所长必须带枪。
所以,在官民严重冲突的今天,官方赋予警察许多特权,警察即使违规执法或者过度执法,官方都睁只眼闭只眼,让警察逃脱制裁;他们是不会让犯错(罪)的警察“寒心”的,警察一“寒心”官员谁来保护?。
而且呢,警察与坏人作斗争也不能手软,久而久之就有了打人的“瘾”,收不住了。
他们整治罪犯,罪犯明知有罪基本不反抗,所以警察不会轻易失手。但是面临无罪之人,就会遇到激烈的反抗,因为被控制的人无罪呀?所以农民抗强拆敢跟警察斗,第一他们有正义,第二是保卫自己的私产。警察在他们面前最容易“失手”。
第二种“失手”的情况是截访,因为上访户没有几个无理的,有理就敢跟你斗,你不让我上访不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新加入的小警察一莽撞就出事。
第三种“失手”是遇上了良心犯。既然当良心犯,就已经把生死置之度外,警察的武力在他们面前往往失效。所以良心犯在拘留所里会发生“喝水”、“躲猫猫”、“突发心脏病”等方式死去。
三、“执法无底线”让任何人都不安全
这回办我孙女的户口已经跑派出所6趟了,我不发脾气。我是没有脾气吗?有,不敢发!上一回亲戚让我问问他的户口,也是跑几趟,要么没人,要么人多,有一次在修理电脑,最后一次正常了,问我是户主的什么人,我说是亲戚。户籍警俩眼一瞪:亲戚也来问?!我灰溜溜逃了,再也不敢去了。
为什么我平日胆大如天,一见警察就束毛呢?这警察,就是武力的象征,我一介书生在学生跟前儿发发威还行,在警察那儿,切,双腿打颤!尤其是,如今规定袭警就毙你,你跟他支巴他先把你毙了,然后说你袭警,不送死吗?
当然,我这是绿豆芝麻,谈不上结仇。要是警察办了大错特错的案子,让人丢了性命;或者丧失巨额财产,那就记仇了。等你不穿警服的时候,等你腰里没有枪支的时候,你就不安全了。北京那个女法官是怎么死的?这样的例子应该不少吧?
再凶的警察,只要问到“你孩子在哪儿上学”?他马上就软了下来。他们不害怕吗?笑话。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被执法者口服心服。而无中生有,栽赃陷害,严刑逼供,被执法者不可能不生出仇恨。等积累到火山爆发,公安武警就处于危险境地了。
虽然他们是强者,报复与被报复不会对等,但是失去了安全感惶惶不可终日的日子也不好过。
我说现在佩戴枪支、警棍一族啊,你们本身也是“枪支”和“警棍”,“工具”而已。但是你们又是有感情和人性的“工具”。当你们被“使用”的时候,应该有自己的判断。在使用暴力的时候要动动脑子。制服刑事犯和制服良心犯用力是不一样的。如果让你割张志新的喉管,你要毅然决然地脱下警服,这事儿好歹咱不干!
四、“野心”就是“进取心”
这是我上午在手机上写的,录下来作为保存。
有人说所谓野心,其实就是进取心,是人与生俱来的好品质。人有了进取心,才会用心学习,然后创造与奉献。好的社会,就是提供最大最好的平台,创造更多的机会,让每一个人实现进取的愿望,当然包括管理政府、国家和社会的愿望,以及形而上的思想、文化,形而下的劳动、创造、发明的愿望。坏的社会,一伙强人视别人跟他们竞争的进取心为“野心”,封住你的口,捆住你的手,禁锢你的大脑,让你默默无闻无所事事,甚至越傻越好;你越傻他们越容易控制,让你世世代代做他们的奴隶。他们才是彻头彻尾的阴谋家!
在古代,随着时间的推移,阴谋家和奴隶会同归于尽;在现代,阴谋家在掏空了资源,污染了环境,玩傻了屁民以后拔腿就跑,因为现在交通发达了,他们的财富也提前转移了。这样他们也逃离了民愤,去那山水秀丽、社会文明的“万恶资本主义国家”,消费从祖国搜刮来的民脂民膏。
摘自:民事审判参考 慕公法治论坛

 

2016-07-07 19:26:04

原始网页: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bfac9d0102wn7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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